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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7年水处理领域十大政策
2017-12-21

2017年是环保行业蓬勃发展的一年,做为行业指导方向的环保政策,也是相继发布,为环保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和支撑。今天为大家分享下2017年水处理行业最受关注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5月1日实施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减排12.9%,氨氮减排13%,超额完成减排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为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环保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规划将《水十条》水质目标分解到各流域,明确了各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和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重点,第一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2015年,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1940个监测断面(点位)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占66.0%,劣Ⅴ类断面占9.7%,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1483个河流断面中,各流域干流总体水质为良好,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81.9%,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1%;支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68.3%,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2.2%。
  在全国1784个控制单元的基础上,《规划》筛选了580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283个水质改善型和297个防止退化型单元,提出了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规划》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等五项重点任务,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采用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相互衔接、动态管理的方式推进实施。《规划》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做好实施保障。
  三、《“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居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截至2015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2.17亿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同时也应看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区域分布不均衡、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老旧管网渗漏严重、设施提标改造需求迫切、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再生水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管理等突出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
  “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合理地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实现污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促进污泥资源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及其他污泥处理处置的方案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环境管理及安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污泥处理新技术;2增加了污泥处置单元技术;3根据污泥处理处置特点,增加了环境管理章节、扩充了安全管理章节。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在对管网和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的建设费与维护管理费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处理水宜利用村庄的自然条件,经过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方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六、《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到2020年,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从五个方面对环保装备制造业提出了发展的重点方向:一是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二是推进生产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三是推动产品多元化品牌化提升发展。四是引导行业差异化集聚化融合发展。五是鼓励企业国际化开放发展。
  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行业规范引导。二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支撑作用。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七、《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
  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重点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收水范围、污水特点、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中控平台及在线监控设施等。在不影响设施正常生产运行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公众开放活动可以在处理现场组织开展,采取讲解演示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设施将浑浊污水变为明净清水的全过程,培养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促进节水减污,同时增强公众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八、住建部发改委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城镇节水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简称“水十条”)明确了加强城镇节水的工作任务,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城镇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城镇节水工作,有利于加快相关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对支撑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九、《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
  加快推进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用水效率,根据《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6〕876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制度、引导用水企业用水效率全面提升为目标,在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和指标,通过政策鼓励、标准引导,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企业向水效领跑者学习,形成用水效率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水型工业体系建设。
  综合考虑企业取用水规模、技术工艺水平及发展趋势、节水潜力等情况,结合用水计量、节水设备、标准及管理等现状,选择钢铁、乙烯、纺织染整、造纸、味精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实施范围,形成覆盖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等重点用水行业的水效领跑者制度。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2018年5月1日实施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将指标划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结合我国实际,将原标准的39项指标增加至93项,其中有机污染指标增加了47项,所确定的分类限值充分考虑了人体健康基准和风险。该标准可以作为我国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新、旧地下水质量标准中关于场地筛选值116项指标,除了涵盖的指标数量上有差别,在一些指标的限值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砷。在旧标准中,砷的标准值为≤0.005(Ⅰ类)、≤0.01(Ⅱ类)和≤0.05(Ⅲ类);在新标准中,砷的标准值为≤0.001(Ⅰ类)、≤0.001(Ⅱ类)和≤0.01(Ⅲ类),新标准对砷的限值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