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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纵深挺进 10省份用税收杠杆撬动新常态
2017-12-11

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这将倒逼相关行业强化内部用水管理,配备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及水循环利用系统,自觉主动节约用水并进行产业升级。



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和宁夏等9个省区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随后,不少试点省份相继出台水资源税本地化政策,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水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

——山西制定了全省地税系统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方案,以预定改革时间倒排工期,确定了9个方面32项具体任务和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改革试点方案,拟定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 

——陕西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为水资源税的开征提供了法规支持。在水资源税税制设计上,陕西对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3倍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实行加倍税额标准。 

——宁夏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和路线图,按时间进度细化确定了20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确定了宁夏水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等,确定了取水许可证、水量核定等水资源税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方式。此外,还制定了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信息移交办法、征管信息共享规程、征管应急预案和信息核查办法等。

“加上2016年率先试点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形成‘1+9’的区域格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水资源税是绿色税种,也是地方税,对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试点工作,不少试点省份还开展了调查摸底,进一步细化税源管理。“北京市共有水资源管户9881户,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69户,自备井企业5661户,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单位4151户。”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北京市地税局联合市财政局和水务局调查了全市取用水户基本情况,获取了取水许可证号等30项数据。目前,95%以上的信息已核实完毕。

“截至今年11月20日,我们已全部完成水资源税纳税人档案信息移交工作,共接收水利部门移交的已办理取水许可的水资源税纳税人1.8万户。”河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从2016年12月开始,河南省地税局先后开展了水资源普查、水资源费征管情况调查和取用水信息清查。通过3次调查摸底,他们精准确定了纳税人水资源类型、取水地点、行业类别和计量设施等税源基础信息,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

“由水利部门核定实际取用水量,纳税人根据水利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税务部门强化征收管理,与水利部门信息共享,并联合开展信息比对。”蔡自力说,此次扩大试点,将对这一征管模式加以坚持和完善,实现涉税信息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